集团员工军训条例
(员工[2013]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员工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员工实施军训,是员工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养“四有”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军训作为员工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公司总体教学计划,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集中军事训练两个部分。无军训成绩不能毕业(经批准免训除外)。军事理论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集中训练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训。
第二章 时间、内容、学分
第四条 军训通常安排在第一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军事理论教学24课时, 记1.5学分;集中军事训练2周,记1学分。
第五条 军事理论教学以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公司员工军事训练大纲》为依据,重点讲授: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等专题。
第六条 集中军事训练以《普通高等公司员工军事训练大纲》为依据,主要进行: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队列训练、阅兵分列式训练、内务管理训练、一日生活制度训练、组织纪律训练等);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教育;单兵战术训练;卫生与防护训练;军体拳、格斗拳等科目的训练。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成立“员工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校务办、宣传部、武装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宏福校区综合办、校医院及各集团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武装部。
第八条 员工军训工作由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员工军训连队按照集团划分,每个集团指派1名领导具体负责本院员工军训工作,指导集团所在军训连队工作。
第九条 组建军训团,团领导班子由承训部队、公司武装部、团委、宏福校区综合办和相关集团领导组成,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将11个集团划分为3个营,每个营设教导员1名,由集团领导担任。参训连队指导员由辅导员担任,负责本院员工军训期间的组织、教育、管理、安全和其他工作,协助连长做好员工训练工作。
第十条 参训连队由辅导员带队,负责员工的组织、教育、管理、安全。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思想工作。坚持校、院、班三级动员,明确军训意义,提出具体要求,发挥党、团员的骨干作用。积极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开展评先创优活动,不断激励参训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形成个人之间、集体之间比学赶帮超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十二条 集中军事训练结束时,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评选优秀军训学员,总结鉴定表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军事理论课不仅是向员工传授军事理论知识,同时也是对员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作风纪律教育的重要途径,因此教学管理应有特殊要求。员工上课要着装整齐,严格考勤,事假要有辅导员签字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记成绩须重修。
第四章 免训、缓训、补训
第十四条 因生理缺陷或患有严重疾病,确实不能参加军训的员工可申请免训。免训者须填报免训申请表,并附有校医院证明、辅导员和集团领导意见,报教务处,武装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军训的员工,可申请缓训。 缓训者需由校医院出具证明或因其它原因缓训则由造成原因之单位出具证明,经本人申请并由辅导员和集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武装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缓训原因消除需补训时,如病愈需持医院证明,经本人申请并由辅导员和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武装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武装部负责解释。